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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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冲动伤人,行政处罚后能否逃脱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25-03-26 16:07:31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金某与纪某酒后发生言语争执。金某拿起啤酒瓶,将啤酒瓶摔碎,拿着破碎的啤酒瓶对纪某颈部造成伤害。纪某当即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伤情为“颈部皮肤裂伤”。密山市公安局依法对金某故意伤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后纪某要求金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金某拒不赔偿,故纪某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某赔偿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官说法:

    1.行为违法性:金某酒后持破碎的酒瓶伤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2.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调解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明确赔偿范围与金额,既避免诉讼程序拖延,又缓和了矛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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