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2006年出生的王某(刚取得驾驶证几天)在某晨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汽车,租赁公司未严格审查王某驾照有效期及实习状态,仅凭身份证与王某签订合同。后王某将车辆交给周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周某因操作不当导致汽车发动机损坏,事发后二人将车辆送至附近修理厂,经双方协商,王某、周某赔偿租赁公司车辆维修等费用6万元,双方于2025年1月14日签订赔偿协议。后王某、周某拒绝给付,租赁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公司作为车辆出租方,负有严格审查承租人驾驶资质的义务。王某处于驾驶证实习期,驾驶资格存在法定限制(如不得单独上高速、需张贴实习标志等),而租赁公司未核实其驾驶证状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部分管理责任。王某明知自己处于实习期且缺乏驾驶经验,仍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的周某使用,违反《道路交通法》关于“驾驶人需依法取得驾驶证”的规定。周某无证驾驶并造成事故,构成严重违法行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放任风险发生,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办理
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经耐心释法明理,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租赁公司自愿减免2万元,将索赔金额降至4万元;王某、周某当场向租赁公司支付4万元,并承诺加强法律学习。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调解先行+普法跟进”的模式,让租赁公司快速回笼资金、减少损失;王某、周某家庭避免陷入诉讼风险;法院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了强制执行的风险与时间成本,彰显了司法程序的高效性与柔性价值。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保护了当事人权益,实现了多方共赢,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租赁行业经营者,要规范经营。租赁公司应对承租人身份严格核验并审查,避免对处于实习期或者无证驾驶者提供高风险服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警示驾驶员要敬畏法律,守住底线。驾驶员需牢记“无证不开车、有证守规矩”。驾驶员应主动学习交通法规避免将车辆交给未持证人员,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