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2024年9月,郭某因自有的气泵故障,送到密山市某机电修理部进行维修。一个月后,维修部打电话告知郭某气泵已经修好,可以取回。但当维修部向郭某收取维修费时,郭某认为去年在该维修部修理过该气泵,已经支付过维修费,今年维修是因为去年就没有彻底修好,拒绝支付,维修部遂将郭某起诉至法院。
为最大程度做实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密山市法院张玮庭长对郭某在庭审中提出的维修部的资质、维修部收取维修费的标准、这次维修为什么不是上次维修继续等疑问进行了一一解答,并且向其详细解释了证据认定、举证责任、裁判理由等事项,希望通过释法答疑尽可能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还没等张玮庭长解答完毕,郭某就说“张庭长,感谢您的释法明理,当时是我置气,您让我解开了心结,我现在把钱主动交了,麻烦您帮我办理下。”张玮庭长详细告知郭某如何将修理费交给原告。最终,案件以被告主动交付修理费,原告撤诉为由结案。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更要具有柔性与温情的一面。密山法院通过做实全过程释法答疑,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