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赵某将从密山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特斯拉轿车借予未成年人吴某使用。吴某在借用期间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导致次日发生事故。因车辆实际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租赁公司遂起诉承租人赵某索赔车辆损失22012元。经法院调解,赵某赔偿租赁公司车辆损失18000元,已履行完毕。赵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吴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8000元。
赵某将车辆借予未成年人吴某使用,造成车辆损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及其父母赔偿赵某车辆损失13000元,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协议特别约定,若任意一期债务逾期未付清,赵某可就全部欠款余额申请执行。该调解书通过分期履行方式平衡了当事人权益,同时设置违约条款,强化履行保障。
本案涉及三层法律关系:
1、租赁合同责任:依据《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赵某擅自允许未成年人吴某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赵某应向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借用人吴某主张赔偿责任。
2、监护人责任边界:未成年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提起诉讼时,应将其监护人同时列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3、转借责任划分:吴某作为借用人,擅自转交车辆明显违反借用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应对事故损失承担最终责任。实际驾驶人虽未列被告,但吴某可另行追偿。
本案通过柔性调解化解纠纷,既体现司法对契约精神的维护,也彰显了对实际履行能力的考量。公众需强化风险意识,莫因“情面”出借车辆而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