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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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孩子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5-06-19 16:27:45



    王某龙与张某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5年4月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王某由王某龙抚养,张某璐于2025年5月起至婚生子王某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由于张某璐到期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王某将张某璐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张某璐于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800元,2026年1月起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官说法:抚养费是子女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即使在父母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下,另一方虽可按约定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对子女仍有抚养责任,子女仍可在必要时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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