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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方为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06-24 17:58:38


    2024年11月20日,聂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与王某甲驾驶的重型牵引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聂某驾驶的车辆的车主为王某乙,该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王某乙、聂某在各自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王某甲车辆损失82075元,王某乙、聂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39146.1元及鉴证咨询服务公估费8245元,王某乙、聂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王某乙认为,其是全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都是保险公司的事,与其无关。保险公司认为,车损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车辆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示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及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车辆的停运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且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特别提示”都对相关权责进行了说明,王某乙均进行了签名确认。本案中,聂某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为王某乙,王某甲要求王某乙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办案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析理,并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前支付王某甲保险赔偿金7.9万元。王某甲赔偿王某乙4.2万元,于2025年6月10日前支付2.2万元,于2025年8月3日前支付2万元。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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