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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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打闹致坠楼,赔偿责任如何分?

  发布时间:2025-06-24 17:22:26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3日,在密山市某学校三楼走廊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故。学生刘某正蹲在护栏旁,同学梁某突然跃起踹了他一脚。不料,学校护栏因此脱落,刘某瞬间从三楼跌落至二楼,导致头部、耳朵、鼻子多处出血。刘某于当日被紧急送医,住院治疗23天。经诊断,其伤情为创伤性硬膜外出血、颅骨骨折、右耳部软组织挫裂伤等。梁某父母先行赔偿了11000元,学校先行赔偿了2000元。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刘某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梁某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剩余7000元于2025年5月28日之前付清。被告密山市某学校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5年7月27日之前付清。刘某自愿放弃其余各项费用的主张,但明确保留今后因该次事故导致头部病情复发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官有话说:1.监护人责任不可推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梁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因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协议中其父母承担18000元赔偿(含已付部分),正是对法定监护责任的落实。2.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必须落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学楼护栏的稳固是学校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要求。护栏因学生撞击即脱落,暴露了学校在设施维护、安全管理上的严重疏漏。法院最终认定学校承担12000元赔偿,是对其未能尽到教育机构管理职责的警示,责任比例相对较重。校园安全无小事,学生嬉闹需有度,设施维护要到位。只有监护人、学校各尽其责,共同筑牢安全防线,方能有效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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