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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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平等担责不可推卸

  发布时间:2025-07-02 17:15:39


    八旬老人王某某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王某某先前与丈夫及长子共同生活。后长子及丈夫相继去世。在失去依靠后,王某某多次要求次子姚某甲、女儿姚某乙履行赡养义务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承担诉讼费用。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自2025年1月起,姚某甲、姚某乙每月各支付母亲赡养费260元。

    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某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其子女姚某甲、姚某乙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

    赡养责任具有平等性

    赡养父母是全体子女共同的法律责任。法律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平等的。不能以“父母主要跟随某子女生活”或“财产主要由某子女继承”等理由,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本案中,王某某虽曾长期与长子共同生活,但这并不构成次子、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所有子女均需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及父母的实际需求,共同承担起赡养责任。

    调解优先,兼顾法理人情 

    赡养纠纷涉及骨肉亲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力求在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弥合家庭裂痕,修复亲情纽带。本案通过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既明确了子女的法律责任,保障了老人每月获得稳定生活费(每月共计520元),也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亲情对立,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法官寄语   赡养父母,让老人安度晚年,是为人子女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密山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坚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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