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了更好地增进感情,转账这一行为频繁出现,成为他们情感互动的一种独特表达。但是分手后,双方对于转账的性质又有很大分歧,往往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借款要求对方返还?
近期,密山市人民法院知一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徐某与被告冯某原系恋爱关系,两人在恋爱期间产生多笔费用,后两人感情生变,徐某要求冯某偿还借款7500元,冯某认为这些款项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系徐某与冯某交往的开支及路费,故拒绝进行偿还。双方协商无果,徐某遂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偿还人民币7500元。
密山市人民法院收案后对徐某和冯某进行了电话了解。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得知,原告徐某在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向冯某转账9笔,累计7500元,并提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徐某和冯某聊天过程中,冯某也认可需偿还徐某的借款,足以认定该部分微信转账为借款。经过知一法庭法官释法说理,最终该案得以调解:冯某在2025年10月1日前偿还徐某7500元。
本案中,原被告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发生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所以,原告仍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恋爱期间的转账,在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时,应当结合转账时的备注、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来综合认定。如果是在特殊情况下转账富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对于其他款项,法院则会结合双方的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等来进行合理区分,进而综合认定款项往来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