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秦某因使用无人机为农作物喷药,造成相邻地块王某甲和王某乙两家大面积玉米苗受到药害而枯萎。因双方对赔偿方式、标准及金额僵持不下,双方共同来到连珠山法庭,请求马上处理。连珠山法庭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与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全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而启动鉴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诉累。
人民调解员迅速行动,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损害事实清晰、责任归属明确,关键在于制定公平、可操作的赔偿方案。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两个案件当事人分别达成如下协议:
秦某赔偿王某甲受损1垧(以实际测量为准)玉米损失,按该地近三年平均每垧24000斤,乘以2025年11月玉米市场均价计算总金额,于2025年12月1日前支付。受损地由秦某补种,收成归秦某所有。秦某赔偿王某乙受损4.7垧(以实际测量为准)玉米损失,按该地近三年平均每垧24000斤,乘以2025年11月玉米市场均价计算总金额,于2025年12月1日前支付。受损地同样交由秦某补种并收获。两份协议不仅科学保障了受损农户的预期种植收益,避免了“秋后算账”的价格争议,更通过“补种权转让”机制,有效盘活了受损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了损失。
两案化解,三方皆安。本案成功调处涉及同一侵权人、两位受害农户的农业损害纠纷,生动展现了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涉农群体性矛盾中的强大效能,不仅高效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更守护了乡村的和谐稳定,为护航农业生产、服务乡村振兴贡献了坚实的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