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亢某向殷某借款95000元。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亢某尚欠殷某借款87000元没有给付。2024年5月,殷某向密山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亢某于每月15日前给付殷某3000元,直至87000元借款偿还完毕为止。逾期,亢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2月,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密山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指定的期限内,亢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同时“拉黑”了执行法官的联系方式。经调查,亢某名下仅有一辆“找不到踪迹”的仓棚式货车,再无其他财产。后执行法官将案件调查情况告知给了殷某,殷某仅能提供亢某在哈尔滨、绥化附近从事运输作业工作的零星线索,同时殷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急需用钱看病。在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时,执行法官迎难而上,四次前往哈尔滨调查亢某线索。
2025年5月,执行法官通过归属地为哈尔滨的手机号码拨通了亢某的电话,5月21日,执行法官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成功找到亢某,并第一时间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将亢某名下仓棚式货车扣押。在拘留期间,亢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与殷某进行协商,并协议拍卖车辆抵债。
7月10日,在仓棚式货车一拍流拍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殷某同意以75000元的流拍价格接收以物抵债,同时被执行人亢某通过筹款将余下未到履行期限的12000元提前给付完毕,案件顺利执结,矛盾纠纷全部化解。
下一步,密山法院将继续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工作目标,依法、精准适用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的应用,持续化解执行难题,让每一份生效判决都能“落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