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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家车租借给他人出现全责事故,车险怎么判赔?

  发布时间:2025-08-05 19:31:09


    郑某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自己的私家投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之后将车辆租赁给案外人宋某,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外发布外租此车信息。于某看到信息后租用了此车,交付租金和押金共计1300元。于某将车交给肖某驾驶到外省游玩,肖某在某度假区游玩途中发生全责的事故。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郑某被保险车辆改变用途为由,拒绝赔偿。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等149946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及汽车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但认为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改变了原用途,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庭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以被保险车辆在上述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不同意赔偿。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郑某的请求,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保险车辆用途改变的问题。投保时,原告车辆用途为“非营业个人”,对外租赁改变车辆用途后,增加了车辆出行频率,扩大了出行范围,驾驶者对车况熟悉程度不够,几方面因素导致行驶中出险的概率也大幅提升。郑某将车辆交给宋某管理,但并未审查宋某是否有规范管理、维护以及对客户风险管控的专业能力,宋某已通过转租牟利,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对租车人风险控制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审查。郑某和宋某对车辆租赁不可预知的风险都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同样增加了被保险车辆出险的概率。在保险标的用途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抗辩意见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333-003)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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