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法院资讯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救护车被撞,法官明确责任止纠纷

  发布时间:2025-09-24 09:36:23


    基本案情: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审理了因一起交通事故而引发的6个案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一方为普通家用车辆,另一方为特殊车辆——救护车。该救护车上有6人,其中3人为医生、3人为患者。救护车在接收患者返回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6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6位伤者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件中被告涉及3家保险公司、1家医院及1名肇事司机。其中1家保险公司为肇事司机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公司,1家为第三者商业险公司,1家保险公司为救护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公司。本起交通事故中,救护车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普通家用车辆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救护车中的乘车人受伤程度不同,为明确所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均在诉讼中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6位原告根据鉴定结论在第二次庭审前均变更了诉讼请求。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核对损失数额,并协商具体的赔偿办法,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过程中,双方对有些事项存在意见分歧。经过法官不断调解,清晰说明各方权利义务,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双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及造成事故责任驾驶员的用工单位。救护车驾驶员系本案原告之一,其虽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以其侵权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责任编辑:刘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