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董某与孙某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租赁合作期间,孙某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共计217200元。经多次索要无果后,董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偿还董某租赁款项217200元。履行期满,孙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0月,董某向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孙某未在法定期限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同时,执行法官对孙某名下的存款、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保险、债权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孙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状况,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对案件的调查。2025年9月,执行法官接到董某打来的电话,按董某提供的执行线索成功找到孙某,因孙某拒绝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对孙某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孙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执行法官表示想通过分期分批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向董某转达了孙某的想法。最终,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每年给付4万元至欠款还清为止,本案顺利终结执行。
下一步,密山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雷霆 2025·煤城风暴”执行行动,进一步加大强制措施应用,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