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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子女请求分割其与父母共同购置的父母名下唯一住房,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5-10-11 09:16:28


    基本案情

    刘某勇、周某容为夫妻,有一个独生女刘某妤,常住外省。2012年11月,三人以人民币28万元价款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其中,刘某勇、周某容出资绝大部分,刘某妤出资少部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载明,刘某妤(90%)、刘某勇(5%)及周某容(5%)按份共有案涉房屋。刘某勇、周某容名下仅有与刘某妤共同购置的前述案涉房屋。后来因就案涉房屋装修发生争议,刘某妤通知父母停止装修该房屋。刘某妤想要父母直接将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10%所有权份额过户给自己所有,父母可继续在该房屋居住或者到外省与自己共同居住,但刘某勇、周某容认为案涉房屋系养老用房,不愿与刘某妤共同居住,也不同意将其享有的10%份额转让给刘某妤。刘某妤认为,父母未经其同意,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损害其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刘某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案涉房屋,由自己补偿父母2.8万元后直接取得案涉房屋全部所有权,并要求父母赔偿其擅自装修给自己造成的损失5000元。刘某勇、周某容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出资购买,属于两人共同所有,不同意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刘某妤。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妤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刘某妤以案涉房屋系三人按份共有且其占有90%份额,依法有权处分该房屋为由,申请再审,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案涉房屋为刘某勇、周某容及刘某妤三人按份共有,刘某妤占份额90%,属于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决定案涉房屋的处分。但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考量诉求是否符合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其父母的合法权益。唯一住房购房时,刘某勇、周某容出资绝大部分,但是决定将案涉房屋90%份额登记在刘某妤名下,远超出刘某妤出资占比部分,具有赠予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相应地,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因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父母不愿离乡与刘某妤共同生活,应予尊重,不应强求。刘某妤虽承诺其取得案涉房屋全部财产份额后,仍可由父母居住使用该房屋,但夫妇担心刘某妤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案涉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且父母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刘某妤既承诺案涉房屋由其父母继续居住,则本案请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反而可能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因此依法不予支持。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16-2-054-001号案例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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