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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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继承人之间起纷争法官调解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5-10-15 09:11:03


    案情简介

    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法定继承引发的纠纷,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原告赵某浩为被继承人赵某1的儿子,被告分别为被继承人的母亲邹某华、被继承人的父亲赵某财、配偶刘某秋,刘某秋为赵某浩的继母。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赵某1留有遗产,为与刘某秋结婚前的个人房产一栋、其名下的轿车一辆及生前村委会拖欠的工资十六万余元。

    审理过程

    在庭审前,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明确被继承人赵某1生前的合法财产的具体范围及数额,也就是赵某1的遗产,是本案将要分配的财产,但对于房屋及车辆的现价值尚无法确定。第一次开庭后被继承人父亲赵某财意外去世,法院依法追加了赵某财的法定继承人赵某2参加本案诉讼,赵某2为原告赵某浩的姑姑。对于双方无法明确现有价值的遗产依照法律程序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考虑到为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多次协商后确定了房屋、车辆的价格及分配方案,但因被继承人赵某1生前尚有债务近二十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于债务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本案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后承办法官对遗产分配作出判决,将房屋、车辆及小部分工资款由原告赵某浩、被告赵某2、被告邹某华继承,大部分的工资款由被告刘某秋继承。刘某秋认为其继承遗产尚不足偿还赵某1所留债务,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收到其上诉状后,经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均同意本院组织双方再次调解,并要求赵某1所有债权人参加,组织所有人到庭后,本着平衡好各方利益、以公平为前提、达到消除双方分歧、促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理念,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债权人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调解意见作出了二审的民事调解书。

    法官说法

    该案件中有两个特殊点: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案件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案在立案之初被列为被告的赵某财在开庭后去世,故赵某财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参与本案的诉讼;2.明确本案的遗产范围及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的规定确定遗产范围,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确定继承人范围,也就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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