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88年1月,密山市太平乡某村的胡某与同村的郑某登记结婚,胡某在当年2月生下女儿郑某荣,郑某荣虽然不是郑某的亲生子女,但郑某一直将其视为己出。如今,胡某与郑某年过六旬,劳动能力下降,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女儿成年后在密山市里居住,没有照顾两人日常生活,认为自己打工收入也不高,就一直没有向两位老人提供赡养费。两人无奈,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此案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释法明理,促使女儿郑某荣认识到自己对两位老人关心不足。两位老人也理解了女儿打工养家的不易。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郑某荣自2026年1月起,每年支付给父母赡养费5000元,于每年的1月30日之前给付2500元,每年的7月30日前给付25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最关键一环是郑某并非郑某荣亲生父亲,是否有权索要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自郑某荣出生起一直到成年,郑某为其提供了生活、教育等全方位的支持,尽到了抚养义务。所以,郑某依法可以向郑某荣索要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