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某向吴某借款35951元,约定当年年末还款,逾期张某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吴某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吴某欠款35951元及利息。期满,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9月,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指定的期限内,张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同时,执行法官对张某名下的存款、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保险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状况,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2025年10月27日,执行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吴某提供的线索找到张某,并在第一时间对张某开展了释法明理工作,要求张某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张某仍声称“自己没有钱,没法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官见状果断对张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张某认识到了错误,为不影响家中的“秋收”进度,主动联系家属筹款给付欠款1万元,余下欠款也在家属的协商下,成功与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下一步,密山市人民法院将继续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工作目标,深入开展“终本清仓”行动,集中力量攻坚执行积案,通过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让“纸上判决”落地有声,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