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日,肖某彬雇佣王某驾驶案涉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肖某彬),沿密山市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张某双碰撞,造成张某双受伤。2024年10月3日,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双无责。事故发生后,张某双入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右足毁损伤、右胫腓骨骨折、右足脱套伤、右足开放性骨折、手术后伤口感染。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已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完毕,在某保平交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统筹项目,案涉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在上述各项保险期限内。
【审理过程】
审理中,根据张某双的申请,密山法院依法委托密山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双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经密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肖某彬、王某赔偿张某双各项损失共计225000元,肖某彬于2025年8月5日前赔偿张某双125000元,于2026年2月6日前赔偿张某双80000元。王某于2026年2月6日前赔偿张某双20000元。
【法官说法】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否分期给付的问题,因不同案件案情和当事人经济能力不同,给付情况也不同。该给付方式关系到受害人权益保障与赔偿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是司法实践需审慎考量的重要问题。因每起事故案情复杂度和当事人经济状况有差异,给付模式呈多元性,需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原则与个案实际综合判断。当赔偿义务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时,分期给付可保障受害人权益,兼顾赔偿义务人履行可能。但分期给付需满足严格条件:一是赔偿义务人主动申请并提供经济困难证据,证明无一次性支付能力;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给付关乎受害人切身利益,其同意是重要基础;三是经法院严格审查与认可,法院会全面评估赔偿义务人经济状况和分期方案合理性,确保不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