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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时擅自转移财产?法律说:少分或不分!——从指导案例66号看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5-11-10 09:00:10


    一、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与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逐渐失和,自2014年2月开始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于2015年1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宋某某则认为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在财产问题上,双方争议激烈。雷某某指出宋某某名下有37万元夫妻共同存款,而宋某某则声称这笔钱主要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与此同时,宋某某提出,雷某某名下应有25万元共同存款,要求分割。对此,雷某某在一审中出示其银行账户流水,显示余额仅剩200余元,试图证明并无此笔存款。

    二、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了深入调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名下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雷某某名下并非没有存款,而是被转移了。

    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涉案银行账户自开户以来的完整流水记录。这份详尽的记录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在双方感情已经出现严重裂痕的2013年4月30日,雷某某通过ATM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将其账户内的19.5万元巨额存款转给了案外人雷某齐。

    面对这笔“消失”的存款,雷某某的解释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她先是声称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后又改口称用于偿还外甥女的借款,但对其主张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某在夫妻关系恶化、离婚前夕,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转至他人名下,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其行为已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三、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一方在离婚前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此,我国《婚姻法》(本案适用时,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

    1.平等处理权是核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

    2.侵权必受罚: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财产权益。为体现法律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在分割财产时,对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基于以上法律原则和事实,法院最终认定,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在分割该笔财产时,对雷某某予以“少分”的惩戒。最终判决,雷某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归其所有,但其须向宋某某支付12万元作为补偿。

    四、案例启示

    指导案例66号为广大公众敲响了警钟。它清晰地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不仅是违背道德诚信的,更是为法律所不容的,最终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导致自身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

责任编辑:周洁    

文章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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