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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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调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若逾期能否要求一次性清偿?

  发布时间:2025-11-12 09:20:40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起,赵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某借款,累计60000元,包含转账、现金及代付货款等形式。双方约定2025年春节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赵某未能履约,李某遂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赵某自2025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60000元借款还清为止,若任意一期债务逾期未付清,则视为全部债务均到期,李某可就剩余债务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双方约定“若任意一期债务逾期未付清,视为全部债务均到期”,属于“加速到期条款”,是对违约行为的合理约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约定既给予借款人分期还款的缓冲空间,又保障了出借人的债权实现,平衡了双方利益。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应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借款人需恪守诚信,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通过约定违约条款防范风险,若遇违约情形,可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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