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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签名重千钧,提笔之前请三思

  发布时间:2025-11-17 08:51:08


    “哥们,帮个忙,签个字做个保证人就行,就是走个形式!”“亲戚一场,这个忙你可得帮,你放心,钱我肯定按时还!”这样的话,您是否听过?是否曾因人情、面子、义气,在不甚了解的借款合同上,签下了“保证人”三个字?为他人提供担保,绝非简单的“签个字”,而是沉重的法律责任,务必三思而后行,切勿让“不好意思”毁掉您的生活。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中被称为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合同”。这意味着您一旦成为保证人,您的身份就从“旁观者”变成了“潜在的偿债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会使您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是在一般保证合同中被称为“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屏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相对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人而言有着更高的风险与责任负担,即使签订保证合同确有必要,也请再次思考是否有必要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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