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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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滋事闯法院,清醒悔过又道歉

  发布时间:2025-11-19 08:55:56




    醉酒绝非违法的“免罪牌”!近日两名男子酒后滋事,“耍酒疯”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大闹安检场所,不仅出言辱骂法院工作人员,还强行闯入安检,公然挑衅司法权威,最后受到了处置。

    11月12日下午,两名醉酒男子进入法院安检大厅,为保障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法警反复向二人释明法院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后果,告知醉酒状态下不得进入诉讼服务场所,建议他们酒醒后再来或电话通知书记员来安检大厅接谈。两名醉酒当事人无视法警的耐心劝导,言语嚣张、出言不逊,强闯安检,法警在警告无效后,立即对两人采取强制控制措施。因两人仍拒不配合,行为已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法警联系密山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联合处置,依法将其强制带离。酒醒后经批评教育,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了悔过书,来到法院向法警当面赔礼道歉,因二人确有悔改表现,决定免予处罚。

    密山市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联动公安局第四派出所高效配合,快速规范处置,既彰显了执法力度,又体现了执法温度;既坚守执法底线,又注重教育引导,切实维护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安检相关规定:

    任何无视法律权威、肆意扰乱法院工作秩序,以“耍酒疯”“借酒撒野”为理由辱骂工作人员的行为,必将依法受到处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员;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本事件的处置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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