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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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辆勿让他人驾驶 少争议少麻烦

  发布时间:2025-12-01 14:07:45


    案情简介

    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因系几个朋友一起驾车出去吃饭,车主邹某身体不适,由其中一个朋友姬某某驾驶车辆,当时邹某在司机后座休息,姬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转弯让直行先行”的法律规定,造成了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一方在与姬某某、邹某、保险公司未能协商的情况下,向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具体赔偿的范围为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本案被列为被告的为车主邹某、驾驶人姬某某及承保邹某车辆的保险公司。

    审理过程

    诉讼中,原告对其受伤情况申请了司法鉴定,主要鉴定事项为是否构成伤残、医疗终结时间、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及营养期限,在鉴定结论出具后,具体的赔偿数额即可确定,对于案涉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承担的医疗费(还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上限为18000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0000元,该保险公司就赔偿费用除认为误工费、护理费数额过高外无其他争议,但对于医疗费在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外,车主邹某与司机姬某某如何分配成为双方抗辩的焦点。司机姬某某称,其系帮助车主开车,系帮忙行为,其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由车主承担或者与车主分担。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76424元、护理费12022.4元、误工费270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病历复印费625元、鉴定费2110元,共计138669.3元;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8843.63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共计14643.63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均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该案件中有一个特殊点就是驾驶人与车主非同一人时,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本案中,姬某某与邹某的关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姬某某系帮助车主邹某驾驶,姬某某驾驶车辆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从法律层面剖析,重大过失的界定通常是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引发某种特定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即便已经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出现,就交通事故而言,倘若驾驶员肆无忌惮地完全违反交通法规如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极度危险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对事故的发生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而姬某某违反的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以,在交通事故的范畴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意味着属于重大过失,且根据姬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时间、路段、车速,难以认定其是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到应有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发生或损害扩大的重大过失,故姬某某的行为系一般过失行为,应由被帮工人邹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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