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山法院立案庭审理了一起因“路怒”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2025年8月16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在密山市龙升街与裕民路口因会车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刘某将郭某抱起并摔倒在地,导致郭某面部、右肘及右膝受伤。2025年9月2日,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郭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025年9月3日,密山市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郭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完毕后,向刘某索要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刘某拒绝赔偿,故郭某诉至法院。
法官在接到案件卷宗后,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梳理案情,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系一时口角导致的,并非不可调和。如果仅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会加剧双方对立,也将为后续履行带来更大难度。秉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理念,法官先从解心结入手。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刘某释法明理,指出其因“路怒”出手伤人的行为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便进入审判程序,其侵权的事实明确,应当依法对郭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同时也劝导郭某,在纠纷发生时如果能冷静沟通也不会导致后续事件的发生。
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和耐心疏导,刘某赔偿郭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48元,于2025年12月25日前支付2400元,于2026年1月25日前支付2348元。
近年来,密山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案结事了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先行调解”的解纷优势,聚焦群众身边的各类矛盾纠纷,用耐心、细心和责任心搭建沟通桥梁,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筑牢司法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