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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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单位欠缴社保,职工垫付后可追偿

  发布时间:2025-12-17 15:02:52


    基本案情

    郝某2011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某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郝某担心社保断缴影响权益,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后,自行垫付了全部养老保险费用。随后,郝某多次要求单位返还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郝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社保费52162.44元及利息4837.56元,共计57000元。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单位给付郝某社保费52162.44元及利息4837.56元,共计57000元,分期给付至付清为止。法律释明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劳动者垫付单位应缴部分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本案中,某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郝某自行垫付后通过诉讼维权,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补偿。这一案例提醒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可逃避;劳动者遇到社保问题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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