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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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眼180”,还是“八个眼180”?看一起劳务费纠纷的化解

  发布时间:2025-12-25 10:09:29



    “8个眼一共180元。”“打每个眼180元!”只因对劳务费计价标准各执一词,曹某与马某的劳务费纠纷闹上了法庭。   2025年11月18日,马某雇佣曹某在某公司院内混凝土地面钻孔打眼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曹某完成8个地面钻孔打眼工作后,马某支付180元。曹某认为双方约定钻孔打眼每个为180元,8个眼总价1440元,扣除已付的180元,马某还需支付1260元;马某则主张当时约定8个眼总计180元,款项已结清。双方协商未果,曹某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连珠山法庭。

    承办法官审理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口头约定内容模糊易引发争议,发生纠纷时需当事人提供证据佐证自身主张。本案中,曹某虽持有施工照片,但无法充分证明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马某亦无证据证实“8个眼总计180元”的主张。最后,法官结合劳务市场同类作业价格,向双方释明举证责任及诉讼风险,最终促成调解:马某再向曹某支付600元,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劳务合作尽量约定清晰,尤其对价款、数量、时间等内容要明确,并留有佐证,避免“口说无凭”而埋下纠纷隐患。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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