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春,陈某因自家稻苗不足,让王某帮助联系卖主,王某为其联系价值2.5万元的稻苗。运输时,陈某又在王某处借款1.6万元用于雇车、雇工等费用。陈某运走稻苗未付款,只出具了一份“借条”。王某曾多次索要借款和稻苗款,陈某均推托,故王某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及利息。陈某反诉称王某所卖稻苗是假种子培育,要求赔偿13万余元,此前陈某还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售卖假种子,公安机关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审理过程
诉讼中,原告王某提供了借条,陈某认可拖欠稻苗款及借款数额,但认为王某售卖假稻苗造成自己的损失,并出示照片、视频,录音等多种证据,然而从证据规则看,无法证实稻苗为假种子培育,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一审查明陈某欠款事实成立,判决其偿还4.1万元及利息,驳回反诉请求。陈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过法官的释法后,陈某终于意识到过错并道歉,获王某原谅,双方达成调解,陈某支付3万元,二审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陈某出具的“借条”款项金额真实、合法、关联,陈某虽出具债务凭证的名为“借条”,但根据双方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可确定,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主张欠款合理,陈某负有偿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王某要求偿还4.1万元及按LPR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由于陈某反诉主张未提供证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