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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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热心代缴承包费 好友赖账起纷争

  发布时间:2026-03-23 11:11:55



    案情简介原告崔某系某村委会小组组长,该村为朝鲜族村,大多数村民在韩国打工生活,村民就将自家土地委托崔某转包给他人耕种。自2018年至2025年期间,崔某将130余亩土地代为承包给好友王某。崔某与王某的交易习惯是每年王某交付土地承包费用后,崔某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将费用转交给土地实际经营权人,并为王某出具收条。2020年,王某未能及时缴纳全部的承包费用,崔某替其代付13万余元,王某为崔某出具了欠条,另在2018年,崔某亦曾为王某带教少部分的承包费4900元,王某也出具了欠条。对于上述两笔欠款,经崔某多次催要未果,崔某诉至本院。审理过程诉讼中,被告王某以原告崔某并非土地经营权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交了多份崔某为其出具的收条,称崔某起诉的款项其已偿还完毕,只是欠条未收回。崔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王某为其出具的两张欠条,并提供了多份崔某为土地实际经营权人转账承包费用的银行记录、微信转账、土地承包合同书等证据。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审判人员利用网络连线了四位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证实了四人委托崔某代为发包其土地的事实。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被告王某尚欠原告崔某钱款的事实,判决王某立即偿还欠款,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崔某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2.王某是否欠崔某土地租金。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焦点1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本案中,崔某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将案涉土地转包给王某,崔某已经为王某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垫付了土地租金,崔某主张垫付的土地租金,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焦点2的问题。崔某主张王某给付两笔土地租金,提供2018年欠款4900元的欠条和2020年欠款13万余元的欠条,王某称该两笔款已还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焦点3的问题,崔某提供的两份债权凭证均未约定给付期限,可以随时请求王某履行给付义务,起诉应当视为债权到期、诉讼时效的中断,崔某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王某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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