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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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法新“枫”景】专业释法解疑虑 真诚沟通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6-03-30 08:51:37


    2024年3月29日,彭某从刘某处借款15000元,刘某通过微信向彭某的微信收款码转账15000元,并备注“彭某向刘某借款”。彭某收到上述借款后,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刘某15000元于2024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到达后,彭某至今未向刘某偿还借款,故刘某诉至法院。

    收到起诉材料后,法官及时向彭某送达了相关材料,但彭某随后提交了管辖异议的申请书,认为本案并非民间借贷,而是购买农业机械国家农机补贴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红兴隆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官在收到申请书后,立即展开研究,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本院亦以民间借贷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且根据《中华人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案涉《欠条》时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刘某住所地在密山市行政区域内,密山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刘某先向密山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彭某对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彭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彭某在上诉期内并未提出上诉,本案如期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抽丝剥茧,通过庭审中的询问发现,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存在斗气现象,因此法官认为这类斗气官司不能简单判决,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双方真正解开心结,从理性层面分析两位当事人的矛盾。刘某在庭审中承认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彭某也将自己担心给刘某转钱后,欠条原件拿不回来的顾虑说了出来。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这一案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更是对人际关系的深刻反思。钱能够打破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甚至能让朋友反目成仇,但当我们理智和耐心面对问题时,又会发现解决的办法其实很简单。调解的成功不仅是双方矛盾的平息,更是情感的修复。让双方意识到,面对困扰自己的种种问题,保持沟通是最佳的解决之道。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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