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同借款人,即便未实际使用借款,只要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就需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诉称,2023年4月,被告董某向其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分。原告将款项转入被告董某指定的于某账户后,于某、丁某、池某、董某四人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被告于某仅偿还本金11647元并支付部分利息,剩余本金88353元及后续利息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丁某、池某、董某提出异议,称自己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承办法官当即向三人释明法律规定:借条是确认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在借条上签字,即视为对共同借款的认可,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否实际使用借款,不影响还款义务的成立。最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与释法说理,四被告终于认识到自身责任,与原告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承诺分期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该案的调解,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签字绝非小事,一旦在借条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署名,就意味着与其他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切勿因碍于情面随意签字,避免因不懂法而背负不必要的债务,切实保护好自身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