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8日,田某向王某借款,借款期限至2025年1月28日,赵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以自有房产进行抵押。但在三方签署的借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且案涉房产抵押也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债务人田某未能按期还清欠款,债权人王某迟迟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后续索要欠款无果,遂诉至裴德法庭。
办理情况
在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担保效力争议较大,债权人王某对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严重误解。承办法官立足案件事实,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细致梳理案件法律关系,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多方疏导劝解,双方当事人放下争议、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某自愿放弃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由债务人田某分期分批偿还借款本息,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法官针对本案中当事人的典型误区开展专项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不动产抵押适用登记生效原则,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产生物权担保效力,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在此提醒,民间借贷担保并非口头承诺、随意签字即可生效,群众在借贷过程中应规范签订担保条款、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严格把握维权时限,杜绝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