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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4-09-23 07:32:40


    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过失相抵的主观要件即受害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如果受害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即使其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也不能仅据此就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该后果发生心理状态。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即指损害的同一性。这种损害的同一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得发生过失相抵者,常为赔偿义务人之过失所引发之损害,与赔偿权利人之过失所酿成之损害为同一,而且该二过失相互助成以致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其二,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审判实践中,属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过失相抵的适用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无过错责任中适用过错相抵,首先必须要确定案件在性质上究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二是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即使这种过失是重大的,只要不是出于故意,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三是关于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过错相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抵。

    作为过失相抵适用中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条件是“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此处过错“主要指过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失的扩大”有过错时,也适当适用过失相抵减轻监护人的责任。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 应当注意与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则,只有在损害结果同一且原因力竟合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符合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仅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不能构成过失相抵,而很可能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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