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玉才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玉才因醉酒驾驶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10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玉才醉酒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密山市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农桥时入道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被害人姜某醉酒驾驶的夏利牌小型轿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姜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被害人姜某之父与姜某之妻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被害人肖某与王某构成重伤,乘车人被害人姜某之子构成轻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鉴定:王玉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余乘车人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能够证实王玉才到公安机关系其主动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主要事实,是自首。王玉才及其所在单位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但鉴于王玉才醉酒程度高,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故依法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驶带来的不仅是法律的制裁,还有那些无辜生命逝去的悲剧。安全驾驶不仅是对别人负责,同样是对自己负责。有的人心存侥幸,有的人倚仗有能力高额赔偿,就不顾他人的安危,等待他的一定是监狱的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