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法院建设 -> 调研园地

从本案看事实婚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10-27 08:37:31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2月1日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当时,二人均未达到法定婚龄。1994年5月,李某因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家一直不归,王某在李某离家后一直单身生活,因近年又与张某相恋,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经调查,李某已于2000年与他人登记结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王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2.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a、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b、双方自愿结婚;c、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从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王某与李某在1993年12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所以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双方并没有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之后,二人分开各自生活,李某2000年与他人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王某也可以与相恋的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开始新的生活。

责任编辑:宿伟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