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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民众认同度低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10-30 07:18:21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较晚,主要依靠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推行,部分民间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参与,但是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仍相对较低。由于民众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低,致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的互动较少,社区的发展和建设水平也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产生一定限制作用。

    一、社区矫正制度民众认同度低的原因

    (一)、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严重

    在古代社会,重刑主义是刑罚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世界各国概莫能外,没有任何异常。在中国古代社会,重刑主义色彩尤为浓重,并且经久不衰,对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和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民众受到巨大影响,形成了既然犯罪,就必然也必须遭到严重的惩罚,这种思维定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者的立法理念。而且人民群众也认为,如果一个人犯罪,就直接意味着必须将罪犯关押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伸张社会正义,才能使受害者得到精神上的慰藉。正是这种植入骨髓的的民众普遍理念与国际社会先进的刑罚理念存在巨大的差异,造成了适用非监禁刑,尤其是在社会治安条件不佳,犯罪分子较为猖獗的时候,容易引起社会民众的强烈不满,认为处罚太轻,打击力度太小,所以重判、多判就成为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一个罪犯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时候,人民群众会认为这是违法裁判,根本不考虑其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因素,认为是法院或者法官一定收了好处,忽视被害人及家属的感受。这种惯性思维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更对非监禁刑的适用造成巨大的阻碍。

   (二)、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认识存在偏差

    由于宣传上的力度小,法律普及的程度低,一些民众对社区矫正不够了解,所以存在认同度不足,社区矫正社会知晓率低的情况。在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中,一个人一旦犯罪,就是坏人,是不良分子,必须把他们关押在监狱才能保障社会安全,如果犯罪分子留在社会,就会对社会有安全隐患,等同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这种思想的存在,使得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一些人表现出过度的焦虑,认为犯罪分子在社会中,加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更是不支持,不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服务,习惯性的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是坏人,存在一定的歧视心态,并且对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怀有戒心,这些情况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都是严重的阻碍。

    二、改变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认同的对策

    (一)、以媒体宣传为抓手,提高社区矫正的认知度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仅仅依赖于国家资源投入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还很不够,要想达到社区矫正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和意义,必然要求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去关心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要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在民众心中的认同度,首先应当提高认知度。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尚浅,甚至十分模糊,需要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宣传报道、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向民众进行宣传,让民众转变思想观念,从根本上消除以往对社区矫正刑罚手段的担心。

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应当是积极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开班宣传窗口等形式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让民众真正认识到,刑罚既有监禁刑也有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重要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挽救罪犯,使罪犯更好的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不等于放纵犯罪。同时,注重树立社区矫正对象中的转化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作用,组织他们现身说法,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以公益劳动为依托,提高社区矫正的参与度

    社区矫正其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就是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作为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一种矫正手段,参加公益活动,不仅能够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具有一定的刑罚性,改变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惩罚性不足的误解,还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处于刑罚阶段的意识,使其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公民尊则,改正他们好逸恶劳的生活恶习,使他们的公共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都能够有所加强,同时,公益活动也能够使矫正对象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损害做出一定补偿,消除矛盾,进而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而且通过社区矫正人员参与公益劳动,可以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多与民众接触,让民众可以深入的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整体状况,了解他们的基础素质,他们的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而深入的理解为何判令非监禁刑的理由,更好的接纳社区矫正人员,更好认同社区矫正制度。

责任编辑:梁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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