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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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发布时间:2014-10-30 07:28:15


    【基本案情】

    于某系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其与妻子王某(已病逝)共育有两名子女,女儿于某荣、儿子于某镇。于某因病去世后,于某荣将于某所在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8万余元全部取走。于某镇要求分割该款,于某荣提供多名证人,证明于某在临终前表示,将其全部财产交由其继承。于某镇与于某荣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荣返还其抚恤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故于某病逝而发放的抚恤金4万元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万元,共计8万元应该作为抚恤金性质予以分割。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其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不能依据遗嘱进行分割,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均系于某的子女,有均等享有该笔抚恤金的权利。故于某镇要求分割二分之一抚恤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于某荣给付于某镇4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诉。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属于遗产的范围,于某荣可按遗嘱进行继承。理由是抚恤金虽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但是也是基于死者的身份产生的财产,所以抚恤金也可以按照继承进行分配。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劳动能力,都不属于靠死者抚养的人。应按照死者生前的口头遗嘱,将该笔抚恤金判归于某荣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于某荣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其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不能依据遗嘱进行分割。故本案抚恤金的分割不应考虑于某的口头遗嘱,于某镇与于某荣应有同等获取该笔抚恤金的权利。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遗产和抚恤金的概念。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2、抚恤金发放的主体及性质。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目的是用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所以抚恤金具有救济、帮助的性质,抚恤金不属于个人财产,更不属于遗产范围。故此,在本案中不应审查于某荣提出的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因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双方当事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系死者于某的子女,二人拥有平均分配抚恤金的权力。

    根据以上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梁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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