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重点了解新的法律实施和修改后的情况,记者来到密山法院一楼第三审判庭。今天处理案件的场景同以往的刑事案件审理有所不同,这里的法官并不是端坐案台、这里的当事人也不是眉头紧锁、这里的气氛多了些许和谐。
“要说也是倒霉,孩子刚买了车就给人撞了,还好死者家属很通情达理,我们赔了30万,取得家属谅解了。孩子免予刑事处罚,挺好的。”这话是案件被告人于洋的父亲对记者说的。对于这样不同的审理情况,该案的主审法官卢秋影说:“这起交通肇事案,采用的是刑事和解程序,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第16件采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的案件了”。
记者了解到,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司法机关据此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那么,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在哪里呢?
“很多时候,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一定误解,认为这是为‘花钱买刑’提供了堂而皇之的法律规定,是为有钱人制定的。我个人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存在这种‘购买宽恕’的可能性,但其利于强化司法效率、强化被害人地位、强化矛盾化解等意义更为重要。这一制度也同样符合国际主流社会的做法”,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密山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苑司新告诉记者。
对于强化司法效率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案子到法院之后不到10天的时间就结案了,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对于强化被害人地位和化解矛盾的意义,被害人家属有着自己的看法。“我是被害人家属,我们之所以同意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一是被告人和家属态度很好,事情发生后,于洋并没有跑,积极抢救了,也赔偿了我们30万元;二是出了这样的事,谁都不是故意的,这跟杀人、抢劫不一样。孩子本质不坏,得饶人处且饶人嘛”,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内心想法。对于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被害人家属称“人死不能复生,事情走到今天,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于洋这孩子还小,以后的路很长,我们不能一味的要求判刑。免予处罚,不仅是我们对他的宽恕,也是对他的期望,希望他以后不要再犯错误”。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密山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处理的案件中,过失犯罪占到50%的比例,未成年犯罪占40%,家庭矛盾引起的案件占10%。如何把握好这种新的处理案件的方法,密山法院的领导经过多方学习和讨论,明确了一些内容。
首先,密山法院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先针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致人重伤、家庭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依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酌情尝试适用;其次,赔偿数额必须等于或大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且必须一次性付清;再次,拟判决的结果必须征得被害人同意。
之所以如此谨慎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不仅考虑到该制度刚刚出台,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也考虑到当前法院信访压力的客观情况。但对于制度的未来密山法院院长马宝君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特别规定,是一种探索与尝试,随着审判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该制度的意义会越来越明显,该制度的内容也会越来越完善。密山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应当敢于尝试、敢于探索、敢于创新,希望未来,我们能将刑事和解制度用的更好,更加丰富法院的审判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