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7年1月,我入职某公司工作,我发现该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遂于2009年5月1日提出书面辞职。现我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我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自动离职,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按照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自动申请离职并不影响你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