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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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前买房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4-11-10 08:42:58


    问:

  我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三个月后将房子交付给我,但是我担心随着地铁的开通房价涨幅会较大,到时刘某反悔,请问法官我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

  你所说的问题可以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你的权益。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你可以与刘某约定向登记机关进行预告登记,该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和限制原物权所有人的效力,效力期间为三个月,期间的起点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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