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确认,单位应支付我拖欠的工资款4万余元。裁决书送达后,我和单位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我要求单位按照裁决书确认的金额支付其工资款,但单位表示,只能给我3万余元,因为得代扣代缴这笔钱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如果申请法院执行的话,法院执行的是税前的金额还是税后的金额?
答:
在执行工资争议案件时,确实会涉及到劳资双方就执行案款中是否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类案件,执行的依据是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通常情况下,裁决书或判决书只载明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一定金额的工资或其他所得,并不会标明该笔款项为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不得在执行金额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此笔执行款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申请人在取得执行案款后,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