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有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上了交强险,没上商业险。一次我把汽车租给一个朋友用了一天,租金100元。但是他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交通支队判定他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骑电动车的受害人却把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告上了法庭,请问我对此有赔偿责任吗?
答:
您好!针对您所述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要看你对电动车主受到的损害是否有过错,如果您没有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