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陶某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产生矛盾,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陶某名下的养老金。陶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养老金属于个人财产。请问,我可否分割陶某名下的养老金?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即便在陶某退休之前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只要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就应当在离婚时按照对半原则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