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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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承租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了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4-11-18 09:18:31


   问:你好!

  法律规定了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的优先购买权,但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请问此“合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你好!

  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合同法》第230条只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没有对具体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8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实务界一般参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规定,讲上述三个月的期间视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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