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孙某是东西邻居,我居东,孙某居西,2012年初孙某翻建房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早年建房时留的二十公分滴水侵占了,我要求孙某拆除已经建好的东山墙,孙某以房屋已经建好为由拒绝,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被告孙某拆除新建的院墙?
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孙某的房屋已经建成了,为多占这二十公分宅基地而拆除已建成的房屋显然已经不现实,因为这样对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失,这对于他人和社会影响都不利的,但是你可以向孙某索要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