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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在运输过程中意外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25 10:48:35


     问:

  我厂是河北某生猪养殖场,与北京某大型食品加工厂签订5万元的生猪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汽车运输公司负责承运。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暴雨,山石垮塌交通中断,一个星期后道路抢修通行,但因天气闷热,生猪在路上病死过半,请问我厂需要为损失负责吗?

     答:

  不需要负责。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需要运输的,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以,生猪在途病死的损失应由北京某食品加工厂承担。如果食品加工厂能证明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可以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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