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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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贪玩溺死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25 10:51:02


    问:

  我有一子张某(六岁),某日,张某独自玩耍,后溺水身亡。事故发生时,我们夫妇都在工作,事发地为某粮站的一消防池,周围有40厘米高的砖砌防护栏,该消防池南、北均设有大门,有专人值班。张某在消防池边玩耍时,爬过防护栏,不慎滑落消防池,溺水死亡。请问,谁应为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答:

  事发地为该粮站的消防池,且该粮站进出的人比较多,应考虑到消防池带来的安全隐患,加高消防池周围的防护栏。如果大门值班人员值班时擅自脱岗致使张某进入粮站,消防池护栏过矮,起不到防护作用,粮站对此也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造成张某溺水死亡,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张某年仅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致使张某独自外出,溺水死亡,也应负主要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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