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除名的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吗?
发布时间:2014-11-26 14:16:46
问: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成立并生效吗?
答: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张某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张某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故该购销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