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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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在网络上发表丑化我的文章,我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4-12-01 13:35:43


    问:

  我与王某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王某对我不满,写了一份丑化我的文章发表在某网站,我发现后致电某网站要求删除,但某网站不理会,致使我遭受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故此,您可以起诉王某与某网站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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