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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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民事,诉求范围要看清

发布时间:2014-12-01 13:36:53


    问:

  李某去年向我借了5万元,约定1年后返还,可到今年约定日期李某没有按时还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还是未拿到还款。后来经过打听我找到了李某的住处,向其索要借款时发生争执,我被李某殴打致重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得知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对哪些损失我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求呢?我可以将去年借李某的5万元借款一并提出吗?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你可以针对殴打致伤所花的医疗费、因伤所致的误工损失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李某对你的借款因不是由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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